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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反腐如何防止“灯下黑”

   明太祖派锦衣卫千户蒋福去淮安调查,两位御史想贿赂蒋福,没有得逞。此案一查到底,发现他们不仅收受贿赂、掩盖案情、欺虐百姓,甚至还骗奸平民妻女。于是,明太祖震怒,下令依律将二人从重治罪。

   插图选自连环画《朱元璋》 (陈丹旭 绘)

  历史不是故事。回顾明代监察官员管理的历史经验教训,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。“信任不能代替监督”,从古至今,监督面前没有特殊群体,监督别人的人更要带头接受监督。坚决防止“灯下黑”,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、干净、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依然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。

  一

  时值盛夏,烈日当空,官道上人迹罕至,道旁遍地枯禾,正是“赤日炎炎似火烧,野田禾稻半枯焦”。

  迎着日头朝东南方向望去,只见一匹瘦马正绝尘而来,马上一个汉子一边用力抽打马鞭,一边大声呼喊着什么。终于人马渐近,马突然瘫倒在地,口吐白沫,那汉子也摔在地上一动不动。

  这时,道旁树荫下猛然冒出一群身着绯色、青色衣服的人,其中几人腰间佩着刀,一把抓住他的衣襟,当头猛泼了几盆冷水,七嘴八舌地询问:“来了吗?到哪了?”

  骑马人渐渐清醒,跪下回话:“启禀诸位大人,来了来了!”

  “看清楚了吗?”

  “小人看得真切,官服补子上绣的獬豸,确是京里来的御史老爷!”

  这是明朝洪武十九年,南直隶淮安府。淮安时称“襟吴带楚客多游,壮丽东南第一州”,本是富庶之邦,这年却遭遇旱灾,粮食颗粒无收。这些人都是淮安府各个衙门的官吏,冒着酷暑守着官道,在驿站连住了三日。纵然有衙役们小心伺候,预备了上好的雨前龙井,清冽的深山冷泉,在深井里还冰镇了大西瓜,却也难以浇灭他们的心头之火。三天之前京城传来风声——皇上已派监察御史来淮安调查私扣赋税一案,于是当地大小官员闻风而来,迎候御史。

  来查案的御史名叫刘志仁、周士良,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从国子监监生里选拔的,深得朝廷信任。他们到达淮安后,不顾鞍马劳顿,不赴接风酒宴,把前面说的那些淮安官吏全晾在驿站,火速封存了当地的卷宗账目,昼夜不停查找线索。

  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,终于查到了当地官员涉案的铁证,一盏孤灯,满屋案牍,四目相对,感慨良多。

  “刘兄,你我总算不虚此行,不负圣恩啊!赶紧奏明皇上,弹劾他们。”

  “周兄,呵呵。”

  “何以发笑?”

  “我笑老兄真是不脱书生习气,你可知这是何物?”


      “铁证如山啊。”


      “非也非也,此乃奇货可居。”


      “何出此言?”


      “你我明日微露一点口风,何愁没有大把的银子孝敬?”


      “只是,这可是大罪啊。”


      “天高皇帝远,何人知道?你我寒窗苦读,不也只是个穷京官么?就干这一笔,够受用半生了。”


      果然,次日半天时间二人就收到了银一百五十两、金三十四两、钞二万五千二百贯。可朝廷的赋税窟窿总要补上,于是他们索性一不做二不休,与涉案官员达成“共识”和“谅解”,把赋税不足的罪责嫁祸给百姓,还以追赃为由监禁了平民夏良等人,铸成冤狱。


      若要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,这事终究让朝廷知道了。


      明太祖派锦衣卫千户蒋福去淮安调查,两位御史想贿赂蒋福,没有得逞。此案一查到底,发现他们不仅收受贿赂、掩盖案情、欺虐百姓,甚至还骗奸平民妻女。于是,明太祖震怒,下令依律将二人从重治罪。


      历史不是故事。这件事情并非野史传闻,而是出自明太祖亲笔写的一篇诏书,收录在《御制大诰》里。明太祖详细记录了此事的来龙去脉之后,沉痛地说:“朕往往是从进士、监生里选拔御史,这些读书人何等幸运,才能担此重任。但有的人反而借着监察御史的名号,耀武扬威,大肆贪污,如此败坏法令,神人共怒,罪将焉逃?朕要惩治他们,来抚慰大明被残害的百姓。凡有司君子,观之戒之。”(原文见《御制大诰三编·御史刘志仁等不才第三十九》)


      二


      掩卷沉思,明太祖的愤怒并非偶然而发,这与其人生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。他出身贫寒,幼年家境凄苦,看惯了元末官吏的暴虐行径,“尝思昔在民间时,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,往往贪财好色,饮酒废事,凡民疾苦,视之漠然。心实怒之,故今严法禁,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,罪之不恕。”(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三十八)因此,朱元璋对掌握监察百官职权的监察官员极为重视,视之为“肃纪纲,清吏治”的希望。早在洪武元年,即任命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,六科给事中12人,专职从事监察工作。而正是由于明初发生了监察官员“灯下黑”的案件,明朝才较为重视对监察官员的监督管理。


      一是重视法规制度。首先是制定监察法规,先后制定了《风宪总例》、《监纪九款》、《巡按七察》等十余种专门规范监察官员公务行为的法规制度,详细规定了监察纪律、巡视工作的注意事项以及违规处理办法。比如规定出差饮食宴请“不得盛张宴席,邀请亲朋”,迎来送往“不得纵容官吏出城迎送”、“不得越境迎送”,随行人员“不得带一家眷”,防止请托“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”,甚至连有暗示嫌疑的话也不能说——“不得问此地出产何物”。其次是完善机构设置,创新了“科道互纠”体制,同为监察官员的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可以互相纠察。强化了“都御史”的职能,都御史是“十三道御史之表率”,可对御史监督、弹劾。宣德年间,御史杨居正等人沉湎酒色,长期怠政,新任右都御史顾佐,核实相关情况后,果断罢免了杨居正等二十余名御史。都御史同时也受到了御史们的监督,宣德初年的左都御史刘观崇尚奢靡,每次宴会都是花天酒地、歌姬满屋,还与其子私下收受贿赂,办理“人情案”,御史张循理访查到了相关证据,弹劾了刘观,导致其被撤职流放。此外,朝廷还鼓励官民对监察官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,明确规定:“(监察官员)须循理守法,若纤毫有违,则人人得而非议之。”(《明会典》卷二○九)


      二是重视选拔培养。明代诸帝普遍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,明英宗曾说:“朝廷以纪纲为首,御史职纪纲之任,不可不慎择也。”(《国朝典汇》卷五十四)明代选拔监察官员的标准,首先是“清谨介直”,即正直清廉、敢于担当,明成祖认为:“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,清则无私,谨则无忽,介直则敢言。”(《皇明世法录》卷九)其次是“学识优长”,即博学多才、明习法律,比如洪武十五年李原名“以通经儒士举为御史”(《明史·列传第二十四》),正统十年黄镐“以明习法律授御史”(《明史·列传第四十五》。)第三是“有所历练”,即兼具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。选拔御史,“必先试以小差,果能称职,方准实授。”(《明会要》卷三十三)明代特别注重选拔一些政绩卓著、声誉良好而又深知民间疾苦的知县担任御史,比如隆庆年间南海知县詹仰庇“施行恺悌之政,刑清赋省,使人欢欣鼓舞”,于是“征授御史”。(《明史·列传第一○三》)


      三是重视惩治问责。明代监察官员若在巡视中“不作为”,要被杖责和流放,若涉嫌受贿,更要加重处罚。“凡监察御史巡历去处,若知善不举,见恶不拿,杖一百,发烟瘴地面安置,有赃从重论。”(《明会典》卷二○九)若在办案期间收受贿赂,更会被严惩。宣德年间,枣强县令因私怨杖杀衙役,后向查办此案的御史任祖寿行贿一匹良马,得以从宽处理。事情暴露后,任祖寿依律应被流放,同僚念其年老为他求情,明宣宗说:“身为御史徇私枉法,此风蔓延,法令必坏。按律治罪,以儆效尤。”后来御史沈润也收受巨额贿赂,东窗事发时恰好赶上大赦天下,有司认为减为杖责即可,明宣宗点了点头,“御史犯法,赶上大赦,杖责就免了。”大家都松了一口气,没想到明宣宗接着说,“那就发到辽东充军吧,御史犯法岂能因大赦而宽恕。”这两件事情之后,监察官员队伍一时风气肃然。(《明会要》卷四十六)


      正是因为明代重视防止“灯下黑”,明代监察官员群体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,出现了于谦、海瑞、杨涟等优秀监察官员,敢于担当,有所作为,对明代吏治产生了积极影响。后世史官对此评价道:“一时守令畏法,洁己爱民,吏治澄清者百余年。”(《明史·循吏传》)虽不无溢美之词,但从总体上看,明代前中期的吏治确实比元末大有好转。当然,明代监察制度也不是完美的,也存在不少问题,尤其是在明代后期皇帝怠政、宦官专权、党争不断和内外交迫的政治大环境下,监察机构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


      三


      回顾明代监察官员管理的历史经验教训,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。“信任不能代替监督”,从古至今,监督面前没有特殊群体,监督别人的人更要带头接受监督。坚决防止“灯下黑”,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、干净、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依然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。


      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,防止“灯下黑”,一要完善制度建设,健全监督体系。围绕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,找准廉政风险点,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,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、岗位交流、日常监督、重大事项报告、回避、保密、问责追责等制度。二要加强党性教育,巩固思想防线。抓住“牛鼻子”,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把主体责任扛起来,从严管理干部,加强作风建设,增强干部的纪律观念、规矩意识和担当精神,帮助干部牢固树立思想和政治上的“定海神针”,提醒干部净化朋友圈,防止被“围猎”。三要加大惩处力度,保持高压态势。对纪检监察干部跑风漏气、瞒案抹案、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,坚决查处,决不姑息。2014年全国查处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,其中厅局级34人、县处级229人。这个数据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防止“灯下黑”的决心,也提醒我们时刻不能放松警惕。


     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,针对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,没有丝毫回避,剑剑直击要害,在部署2015年主要任务时,强调要“以更严的纪律管好纪检监察干部”,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。防止“灯下黑”依然任重道远,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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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() 作者(佚名) 阅读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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